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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成侵權“重災區(qū)” 應避免“避風港原則”被濫用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9-02-04
  自2018年以來,隨著互聯(lián)網飛速發(fā)展,特別是公眾號、微博等各類自媒體如雨后春筍般涌現(xiàn),由此產生的圖片、文章、視頻著作權侵權糾紛數(shù)量較往年有大幅增長,類型也出現(xiàn)新變化,其中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是自媒體侵權的“重災區(qū)”。

  眼下,涉自媒體著作權侵權糾紛大量出現(xiàn),案件特點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侵權的作品類型由單一轉向多元。據(jù)承辦人介紹,以往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的作品類型主要以圖片影像供應商拍攝的圖片為主,2018年以來,以文章、視頻等作品類型為侵權對象的案件驟增。二是維權方式大部分以批量訴訟實現(xiàn)“以打促和”。三是自媒體平臺因“避風港原則”免遭起訴。

  承辦人指出,自媒體平臺的內容是由用戶自發(fā)上傳轉載的,因而網絡服務供應商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我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新浪、騰訊公司作為微博、微信自媒體平臺的技術供應商均未遭起訴,由用戶自行承擔責任。”然而,自媒體時代信息的傳播具有較強時效性,在不斷變化的熱點中用戶的注意力往往有限,“避風港原則”的前提是有用戶舉報,然后平臺查處,這中間的時間差使得創(chuàng)作者的流量被侵權者分流,即使完成維權也意義不大了。因此有必要明確適用該規(guī)則的具體條件,避免“避風港原則”被濫用。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網絡公司及個人,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厘清法律所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對于非合理使用的情形應當取得他人授權并支付報酬。其次,加大對作品創(chuàng)新的投入。對于宣傳內容所使用到的圖片、文章,要加大作品創(chuàng)作的投入,要舍得投入,形成的著作權也要注重版權登記。第三,購買他人作品時要注意合法來源的審查。除自主創(chuàng)作外,購買作品也是重要的素材來源,在購買作品時,要適當審查圖片、文章等作品的合法來源,必要時簽訂書面授權合同,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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