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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發(fā)生事故車主應否擔責

來源:江西法院網  作者:晏城  時間:2019-03-29
  【案情】

  楊某、張某相約飆車,因楊某的新二輪摩托車被張某借走,張某便將自己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給無駕駛資格的楊某駕駛。當行駛至某路段時,楊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尹某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尹某左側肢體傷殘程度為二級,開顱術后傷殘程度為十級,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楊某駕駛的張某車輛未投保相應保險。經交通部門認定,楊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尹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分歧】

  對于本案車主張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有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張某將摩托車交給無駕駛資格的楊某使用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關系將車輛出借給他人,根據車輛支配利益原則,車輛的借用人已成為機動車輛運行支配利益的所有者,如發(fā)生事故,應由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本案張某將無號牌車輛交給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楊某使用,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

  第二、車主張某車輛未投保相應保險,故車主張某應對楊某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在楊某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車主張某因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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