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yè),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里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xù)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qū)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1、 聚眾賭博的規(guī)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fā)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guī)程。
唐文聰律師(手機13825008183),資深刑事律師,YES刑辯團隊召集人,10多年刑案經驗,擅長辦理須取保候審,不逮捕,不起訴,緩刑判決等刑案,專注于財產,詐騙,賭博,金融,知識產權,走私,毒品類犯罪辯護,http://www4.www.tbfzp.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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