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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擾亂市場犯罪  
 

那些疫情期間的犯罪“黑榜”行為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唐聞聰  時間:2020-02-10
        故意隱瞞行程和癥狀,拒不配合隔離?

  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某地村民茍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鄉(xiāng)后,拒不執(zhí)行當?shù)?ldquo;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返鄉(xiāng)日期等信息,刻意隱瞞已有發(fā)熱咳嗽等癥狀,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同時,茍某還故意隱瞞兒子與他一同從武漢返鄉(xiāng)的事實,茍某兒子也多次在外活動,并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茍某和其兒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

  法條鏈接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京小槌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及控制措施,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重點地區(qū)人員還需要根據(jù)要求向社區(qū)(村)登記備案,并主動居家隔離。違反上述規(guī)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此外,社會公眾發(fā)現(xiàn)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yī)療機構報告。

  十倍價格倒賣口罩獲利?

  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今年1月21日以來,張某等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市民急于購買防護、消毒用品的心理,將正常價格購進的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和抗病毒藥品,以高于市場數(shù)倍甚至數(shù)十倍的價格倒賣獲利。

  法條鏈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京小槌提示

  在當前疫情防治過程中,各地口罩、消毒液、洗手液等防護用品及糧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出現(xiàn)不同程度緊缺,部分無良商家借此坐地漲價、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此類行為不僅會因違法而受到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將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而受到刑事懲處。廣大消費者和群眾遇到未明碼標價、哄抬物價、虛假廣告、消費欺詐等問題,應保留相關證據(jù)(例如:購物憑證、支付憑證、錄音錄像等),既可以通過全國12315互聯(lián)網平臺投訴舉報,也可以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還可以向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

  編造、散播疫情虛假信息,引發(fā)恐慌?

  可能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1月28日晚,一網民在微信群中偽造地方政府通知,散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虛假言論,稱當?shù)卣畬⒃?9日下午14:00開始實行交通管制,解除時間另行通知。該虛假信息引發(fā)社會公眾恐慌,在當?shù)卦斐蓸O為惡劣影響。

  法條鏈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京小槌提示

  當前正值抗擊疫情關鍵時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lián)網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散布謠言、制造恐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此類行為司法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同時,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辨別能力,不信謠、不傳謠,對于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上的不實言論做到不評論、不轉發(fā),堅定信心、科學防治,齊心協(xié)力抗擊疫情。

  暴力抗拒民警開展勸解、防疫工作?

  可能涉嫌妨害公務罪!

  某派出所在統(tǒng)一安排下,于2020年1月26日14時,安排工作人員前往轄區(qū)一戶武漢返鄉(xiāng)人員葉某家中開展宣傳勸解工作。過程中,葉某多次辱罵工作人員,并持刀將工作人員趕出家門。隨后,葉某駕車沖進派出所,持刀追砍民警,并將院內宣傳板、接待室玻璃砍爛,后被民警當場制服。

  法條鏈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京小槌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人均有義務配合醫(y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開展預防、檢疫、強制隔離、就地檢驗、封鎖疫區(qū)等預防控制措施。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將可能涉嫌犯妨害公務罪,并將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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